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案例一: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获嘉县某玩具店销售未经CCC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5年9月26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获嘉县某玩具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泡大珠积木系列、哪吒精美玩具、奇趣游乐园、暴走陀螺、星星月亮捏捏乐、炫彩合金武器、颗粒积木武器”等儿童玩具未标注“CCC”认证标识,且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合格证明相关文件。经查,本案货值金额3024元,违法所得2094元。
2025年11月12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河南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无机复混化肥”(规格型号:40kg/袋,生产日期:2025/03/31)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检结果为不合格。2025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化肥共5吨,货值金额9250元,违法所得1000元。
2025年10月24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原示范区分局查处河南省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5年8月4日,平原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等材料,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李某某伙同朱某某为他人加工假冒的“口子窖”酒盒。李某某将带有“口子窖”商标标识的半成品酒盒纸板运至新乡市某印刷产业园,由当事人对酒盒进行裱纸、模切、开槽,再由印刷产业园运至濮阳市某地进一步加工。当事人合计加工半成品酒盒纸板数量47387个,加工费用16000元。
2025年10月17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原示范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赵某某经营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食品案
2025年8月4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赵某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5月份,当事人通过微信渠道购进了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奶片)共150粒并进行销售,本案货值金额1900元,违法所得380元。
2025年9月22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案
2025年9月4日,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的商用气炸锅、多功能油炸锅、燃气阀、低汤灶、砂锅灶等十一台燃气器具存在无铭牌、无熄火保护装置等问题。经查,本案货值金额1755元。
2025年10月27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5月7日,根据河南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当事人出具的报告存在环检外检记录单判定检测方法与环检检测报告中方法不一致、工况法不能采用的原因未勾选、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未签字等问题。经查,当事人在检验车辆A时,因该车车轴间距窄,双后轮不能放到测功机中使用加载检验法检验,工作人员在变更检验方法后没有对外检单进行更改,导致环检外检记录单判定检测方法与环检检测报告中方法不一致,并存在工况法不能采用的原因未勾选,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未签字的问题。在检验车辆B时,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安检外检单栏板高度电子记录数据与纸质记录单信息不一致。
2025年6月11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卫辉市某食品销售门市部在互联网平台销售宣称有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2025年9月12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淘宝平台销售的“利康通康™免疫球蛋白益生菌”宣传页中标注了“可防治肠道疾病、可降胆固醇、可治防妇科疾病、可增强人体免疫力和防治过敏性疾病、可防治癌症” 的用语。经查,当事人从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食品,并于2024年4月份开始在淘宝平台销售,至被查处时共销售41盒。
2025年10月31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延津县某殡葬部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11月25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花圈、寿衣等商品未执行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2025年11月30日前改正。2025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2025年12月19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垣市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11月20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的长垣市南蒲街道两个小区的水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查,第一小区用户正在使用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的水表,共计1311块;第二小区用户正在使用2018年检定的水表343块,2019年检定的水表405块。共计有2059块水表已超过检定周期且未按规定实施轮换。
2025年12月5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5月30日,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示,当事人生产的“泼辣面(调味面制品)”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生产“泼辣面(调味面制品)”等三种产品时,均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诱惑红”,使用情况为每25公斤“面粉”添加“诱惑红”1克。当事人生产三种产品总计218箱,货值金额9520元。
2025年7月8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豫公网安备 41077102000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