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提升全市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主体应依法持证生产经营,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制定切合企业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精准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二、切实履行进货查验
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凭证。严禁采购、使用和经营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三、严格规范生产经营
各肉制品生产单位应保持生产环境整洁卫生,严格按照标准和核准工艺进行生产。严禁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肉制品,严禁肉源性造假,虚假标注原料成分,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各食品餐饮及经营单位应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严格按照肉制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贮存。严禁肉源性造假,以低价畜禽肉冒充高价牛(羊、驴)肉制品,以预制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加工销售等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
请全市各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整改问题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和执法办案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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