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吊销郑州格瑞克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分公司等10家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6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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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格瑞克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分公司等10家企业(以下称你单位)2023年度、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行为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2026年1月14日,本局在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郑州格瑞克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分公司等10家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未要求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吊销郑州格瑞克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分公司等10家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董涛、田丰
联系电话:3041051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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