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吊销河南沐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100家企业营业执照的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年(第8号)
河南沐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映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乡市瑞浩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新乡市瑞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道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新乡鑫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新乡鑫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润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乡宏卡建筑工程有限公、新乡哲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明之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铭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朔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震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乡市林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大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新乡沐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新乡庭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美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可基建筑有限公司、河南永秋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鑫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慧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鸿景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云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四方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绿油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纳川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乡第一分公司、河南康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长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乡市尚美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梧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润奥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定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上界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双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龙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筑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福鸿高速公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千凭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河南康辉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坤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申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言必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筑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业之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远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乐建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石花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新乡市瑞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乡市美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和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宸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龙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龙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亳州友诚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新乡市超凡装饰有限公司、新乡市圣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臻鑫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博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乡市美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昊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诚达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畅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富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凌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河南银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东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精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极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磐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乾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吉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博大龙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蒲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恒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海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世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新乡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河南省顺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华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聚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茂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新乡市晖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鹏远装饰有限公司、河南省华夏银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东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天绘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新乡市亿家天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新乡市圆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立案调查的河南沐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100家企业(以下称你单位)涉嫌2023年度、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经调查,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附件:1.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100份).pdf
联系人:徐海明、孙莉
联系电话:3022831
联系地址: 新乡市纺织路599号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

豫公网安备 41077102000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