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吊销河南丹鼎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营业执照的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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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立案调查的河南丹鼎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以下称你单位)涉嫌2023年度、2024年度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经调查,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附件:1.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48份).zip
联系人:李震、娄晓峰
联系电话: 0373-5067196
联地址: 新乡市纺织路599号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6日

豫公网安备 41077102000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