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旅游市场竞争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旅游市场相关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
当前正值旅游消费旺季,为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
各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牢固树立合规经营意识,恪守商业道德,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实施任何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活动。
二、严格明码标价,规范价格行为
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以显著方式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做到标识醒目、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电商平台、网络直播等线上渠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经营页面以文字、图像等形式全面、清晰落实明码标价要求。
三、杜绝虚假宣传,恪守宣传底线
经营者不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如对酒店星级或等级等作不实宣传);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实施网络直播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诱导消费者好评返现等行为。
四、规范有奖销售,严守规则要求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等应当公示的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五、严禁商业贿赂,维护公平秩序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及相关单位、人员,以此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导游、领队、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服务便利,通过引导游客到指定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场所消费,向经营主体索取、收受回扣、提成、人头费等不正当利益。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以明示方式进行并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主体也应当如实入账。
六、防范混淆行为,尊重合法权益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自觉尊重他人合法经营权益。
七、保障消费权益,妥善处理诉求
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处理游客的投诉和建议,不得推诿、拖延,确保游客投诉及时得到处理,切实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游客消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消费限制条件,保障游客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本提醒告诫函发布后,全市各旅游市场相关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要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豫公网安备 41077102000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