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实施奖励的通告
(2026年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两品一械”)质量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两品一械”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两品一械”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国家药监局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5年第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两品一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来信、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适用本通告的奖励规定。
二、举报奖励范围
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生产经营使用假劣产品:经营者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药品、不合格化妆品或医疗器械产品的;
(二)无证经营: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药品、化妆品,未经备案生产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或许可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的;
(三)伪造变造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
(四)购进无资质产品:未从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
(五)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
(六)其他涉及药化械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应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三、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渠道提供线索:
(一)举报电话:0373-12315
(二)举报平台:全国12315平台(网站、APP或小程序)
(三)来信来访地址: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乡市红旗区科隆大道436号,邮编:453000)或被举报企业所在区域的市场监管所。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保持举报渠道畅通,及时接收举报信息。鼓励“两品一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其生产、经营、使用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上述举报渠道。
四、举报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3.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4.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5.举报内容经查处结案并被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6.举报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奖励实施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在查证属实后,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2.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3.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4.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5.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不一致的不予奖励,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
6.举报多项违法内容的,累计实施奖励。
(三)不予奖励的情形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2.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3.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4.以索取赔偿、奖励为主要目的的恶意举报;
5.举报内容失实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五、举报奖励标准
|
序号 |
奖励内容 |
奖励标准 |
|
1 |
生产经营使用假劣产品 |
100元 |
|
2 |
无证经营 |
100元 |
|
3 |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 |
100元 |
|
4 |
购进无资质产品 |
100元 |
|
5 |
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
20元 |
|
6 |
其他涉及药化械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
20-100元 |
六、奖励程序
(一)告知: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案件查处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二)申请: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两品一械”举报奖励申请表》申请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认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奖励决定。对内部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的认定,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集体讨论决定。
(四)领取: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七、监督管理
(一)保密义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采取措施加强对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控制举报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
(二)举报人责任: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人员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金、泄露举报人信息、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档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原始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品一械”举报奖励申请表》、奖励决定、奖励发放记录等材料。
(五)资金管理:奖励资金按照“属地承担”原则发放:
1.发生在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等区域的举报案件,奖励资金由市局承担。
2.发生在各县(市)的举报案件,奖励资金由案件办理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3.奖励资金由市场监管部门以财务转账方式发放,并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八、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举报奖励申请表.doc
2026年7月27日
豫公网安备 41077102000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