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范职业恶意索赔、依法合规经营的提示
全市各市场经营主体:
为持续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广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帮助大家准确区分正常消费维权与职业恶意索赔行为,充分了解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政策,掌握应对恶意索赔的正确方法,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认清职业恶意索赔行为,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121号令)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禁止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为规制职业恶意索赔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以下情形属于重点规制的恶意索赔行为,经营主体无需过度恐慌:
1.虚构事实碰瓷类:通过夹带异物、调包商品、篡改生产日期、伪造质量问题等方式捏造索赔事由,要挟商家支付赔偿;
2.牟利性批量投诉类:短期内大量、批量购买同类商品,购买数量、频率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求,针对同一问题反复投诉、多头举报,以缠诉施压牟利;
3.轻微瑕疵高额索赔类:仅以商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质量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轻微瑕疵为由,拒绝商家合理整改方案,索要高额惩罚性赔偿;
4.胁迫要挟类:以向多部门举报、网络曝光、上门滋扰等方式要挟商家,索要无合法依据的“封口费”“和解费”;
5.团伙化作案类:多人串通、冒用他人名义投诉,或使用模板化话术、格式化诉求批量实施恶意索赔。
新规明确:对非为生活消费需要提出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不予受理;对通过造假、敲诈勒索等方式恶意索赔的,将终止调解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正常消费维权受法律保护,恶意索赔行为将被依法规制。
二、首次轻微违法可免予处罚,容错纠错助发展
为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我市严格执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容错纠错,最大限度降低经营主体合规成本。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不影响质量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轻微瑕疵,首次发现后当场改正的;
4.广告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但影响范围较小、及时删除整改的;
对适用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不会直接处以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严重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在免罚范围内,请经营主体守牢安全底线。
三、留存关键证据,主动举报恶意索赔行为
遭遇疑似职业举报、恶意索赔时,请牢记“不慌张、不私了、不妥协”原则,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向监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必须留存的关键证据包括:
1.沟通记录:与对方的微信、短信、平台沟通记录,通话录音,需保留原始载体,不要删除、剪辑;
2.交易凭证:订单信息、付款记录、发货单据、商品实物及包装,证明交易的真实情况;
3.现场证据:店内监控视频(建议存储时长不少于30天)、现场录像,还原事发经过;
4.其他证据:对方发布的网络曝光截图、投诉举报记录、威胁要挟的相关材料。
举报渠道:
1.第一时间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报备,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线索;
3.对方行为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可直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举报线索开展核查,对符合恶意索赔特征的投诉人纳入异常名录管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坚决打击恶意索赔行为,为经营主体撑腰护航。
合规经营是应对恶意索赔的根本,请各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从源头减少被恶意索赔的风险。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日
豫公网安备 41077102000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