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实施奖励的通告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严重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制止和惩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意见》(豫应急〔202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来信、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我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适用本通告的奖励规定。
二、举报奖励范围
对以下严重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严重事故隐患
1.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2.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4.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5.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所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10类47项内容。
(三)重大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2.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4.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5.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
6.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7.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8.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三、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渠道提供线索:
(一)举报平台
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全国12315平台(网站、APP或小程序)
(二)举报电话
0373-12315
(三)来信地址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新乡市红旗区科隆大道436号,邮编:453000)或被举报企业所在区域的市场监管所。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保持举报渠道畅通,及时接收举报信息。鼓励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在其生产、经营、使用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上述举报渠道。
四、举报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3.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并经查证属实;
4.举报内容经查处结案并被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5.举报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奖励实施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应实名举报,在查证属实后,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申领奖金;
2.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3.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4.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5.举报多项违法内容的,累计实施奖励。
(三)不予奖励的情形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2.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3.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4.以索取赔偿、奖励为主要目的的恶意举报;
5.举报内容失实的;
6.对相关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7.对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
8.有证据表明被举报单位已经排查发现并正在落实整改的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
9.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五、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下列次序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事项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意见》所列举报奖励事项的,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二)举报事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中重大违法行为的,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标准给予奖励。若同时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意见》的,优先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奖励金额最低1000元。具体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行政处罚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六、奖励程序
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意见》所列特种设备举报奖励事项的,按《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明确的程序领取相应奖励。
(一)告知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案件查处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
(二)申请
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特种设备举报奖励申请表》(见附件)申请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认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奖励决定。对内部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的认定,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集体讨论决定。
(四)领取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七、监督管理
(一)保密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格控制举报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
(二)举报人责任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资金管理
奖励资金由案件办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以财务转账方式发放,并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的监督。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意见》所列特种设备举报奖励事项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八、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026年9月30日

豫公网安备 41077102000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