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广告合规发布的提示
2025年国庆、中秋将至,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广告合规发布作如下提示。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严禁发布涉及导向问题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广告。
2.不得借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6周年等党和国家的重大活动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3.不得宣传炒作“天价”月饼、茶叶和蟹卡蟹券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不得在月饼、茶叶、蟹卡蟹券等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不得以不真实的营销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营销宣传,如“免费旅游”“零团费购物游”等虚假宣传。
5.金融投资类广告不得超出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不得含有“保证赚钱”“投资回报100%”等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6.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7.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不得宣传治愈率或有效率,不得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做功效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不得在涉及老年人食品、保健品广告中宣传商品或服务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不得虚构商品或服务功效,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
8.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内容;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
9.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各种超标超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大市场主体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广告发布审查主体责任,切实规范发布广告行为。
节日期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民生重点领域广告监测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甄别防范,如发现违法违规广告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