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一: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垣市某手工馍店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制作馒头时使用了标识为天津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配料表:柠檬黄69.9%、日落黄0.1%、食用盐30%),依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柠檬黄及其铝色淀”未允许使用于该类食品。经查,当事人从拼多多平台购入该食品添加剂,于2025年4月15日开始使用该食品添加剂制作馒头,本案货值金额1375元。
2025年8月8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获嘉县某玩具销售铺销售未经CCC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到获嘉县某玩具销售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哪吒吧唧盲抽、烤鸭、漂流瓶假水、哪吒闹海卷卷贴”等儿童玩具未标注“CCC”认证标志,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在新密市某玩具商行购进涉案儿童玩具,本案货值金额5250元,违法所得2214元。
2025年7月18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原示范区分局查处孙某某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案
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厨具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台商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从郑州某供货商处进购1台商用燃气灶具,由于时间较长,当事人已联系不上进货商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本案涉案货值金额70元,无违法所得。
2025年7月10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平原示范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卫辉市汲水镇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抽检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8月5日,在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5年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经营的“立马”电动自行车经检验,其标识和警示语、整车质量等多个项目不符合 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河北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入 7 辆“立马”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提供了产品合格证和进货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案货值金额 9800元,违法所得400元。
2025年9月10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县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在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3辆电动自行车显示额定电压为48V,蓄电池容量为12V,电池盒底部有塑料块可以去掉,去掉前可以安装4块12V电池,去掉后能够安装6块12V池,电池仓防篡改功能失效,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查,当事人从新乡市某公司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3辆,截至查处时未销售,本案货值金额3090元。
2025年8月7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2月至3月期间,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多起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未履行增加“快手”平台视频播放量的承诺。经查,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私信新开设网络店铺的商家,向商家提供付费使用的推广视频增加浏览量的软件,并承诺每天同一个视频的浏览量达到3000-5000,但实际未能达到承诺的浏览量。截至查处时,当事人已与多名投诉举报人达成和解。
2025年6月17日,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封丘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原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5月至6月期间,执法人员收到多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猪肉粽经检验,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和SB/T 10377-2004《粽子》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黑糯米粽经抽样检验,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SB/T 10377-2004《粽子》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涉案猪肉粽160件(每件20斤),经黑糯米粽商标持有人授权生产黑糯米粽10件(每件20斤),本案违法所得13480元。
2025年8月4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十三)项之规定,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杨某某(辉县市赵固乡后田庄村某早餐店)生产销售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辉县市公安局线索移送函对当事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牛肉胡辣汤等早餐经营,当事人通过微信渠道从马某手中购进熟猪肉,并用熟猪肉加工制作牛肉胡辣汤。当事人未对马某的身份信息、相关产品信息进行核实,也没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共向马林购买熟猪肉13次,金额总计3030元,已全部加工制作成牛肉胡辣汤销售完毕。
2025年7月14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5月16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自己公司的自建网站(现已停用)和快手平台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的食品广告,易使消费者将其售卖的产品与药品相混淆。本案合计广告费用10884.9元。
2025年9月2日,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某水务运营店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10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转办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通过安装在村头的入户总水表及各家各户的分水表对原阳县某村用户的用水进行计量贸易结算。其使用的总水表以及所有分水表均已超过使用期限,需要更换为经过强制检定的水表。经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正在逐步进行水表换新工作。
2025年8月15日,因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