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一: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5年8月20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转办单,反映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在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经检验“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生产,共生产9吨,已销售2.4吨,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5840元,违法所得53.42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26年2月10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县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5年7月18日,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其“乙醇含量(体积分数)”及“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33241.8元,违法所得合计19328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2026年2月24日,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辉县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18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嘎嘣脆香酥玉米”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箱,并以94元/箱的价格进行销售,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880元,违法所得188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2026年1月30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5年11月28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肉类制品生产销售。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至11月期间购进鸡大胸、鸡小胸等原料,加工成川香鸡柳、熊大棒等产品进行销售,本案货值金额总计9544元,违法所得115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3月3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卫滨区某副食品商行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尔卑斯牌糖果案
2025年12月8日,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反映当事人经销的“阿尔卑斯”糖果涉嫌侵权。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及仓库内发现多种规格的“阿尔卑斯”糖果,经鉴定均为侵权商品。经查,涉案侵权商品包括“阿尔卑斯”整装糖果7.5箱及散装糖果3.5公斤,违法经营额共计1483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6年3月4日,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垣市某文具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6年1月8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温州市某笔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多种规格的“新爱好”学生作业本。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书面授权,擅自委托第三方印制标有“新爱好”商标的作业本并进行销售,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44897元,违法所得2199.3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2月27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原阳县某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表案
2025年12月24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10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表未经强制检定便投入使用。经查,涉案10台燃气表安装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表体未张贴检定标识,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检定报告。其中7台燃气表已实际投入使用,自2017年1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共收取燃气使用费15137.4元;另外3台燃气表虽安装但未正常启用。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3月6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延津县某电动车配件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2月1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转办单,反映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6184Z)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购进该批次电动自行车共2辆,截至查处时2辆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6年2月14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梁某某在禁燃区内无照经营煤球案
2025年12月25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卫辉市城郊乡某村无照从事煤球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扣押煤球。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其经营的煤球购进价格为0.3元/块,共购进800块,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4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台账、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1月23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封丘县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11月18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无法提供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及操作人员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限期办理相关证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从某二手市场购进上述叉车,当月开始投入使用。至查处时,该叉车未依法申请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2026年1月23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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