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12号提案的答复
王晓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加装收费标准立牌 实现收费透明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4-2025年,根据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大了对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共出动执法人员2144人次,检查单位851家次,行政指导(提示函、约谈等)272次;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未进行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多数当场责令整改,立案查处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17起,罚没款合计7717.04元。
依据《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新发改价管〔2024〕217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服务收费模式及标准,并公示运营单位名称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下一步,市场监管系统将严查未公示收费标准、虚假公示、随意调价等行为,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巩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成果。
感谢您对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继续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6年7月9日
豫公网安备 41077102000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