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典型案例
案例一: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4月17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4台10吨起重机械未经定期检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4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经查,当事人2022年12月购买并安装4台10吨起重机械,2023年3月经河南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至查处时,4台起重机械未依法申请定期检验。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2026年6月9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建筑工程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6年4月13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无法提供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和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限期办理相关证件。
经查,当事人在用叉车于2020年11月6日开始使用。至查处时,未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2026年7月8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起重机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6年7月1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一台内燃动力叉车超检验有效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经查,当事人在用的叉车检验报告显示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5月,在超过有效期之后仍在使用,未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26年7月22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11月19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3部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3台未经检验的电梯。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4月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3台电梯,至查处时,未依法申请定期检验。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2026年3月24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卫辉市某温泉浴池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6年1月6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电梯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安装完成,2026年1月1日开始投入使用。至查处时,该电梯未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4月20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案
2025年10月15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一台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于10月30日前办理使用登记证。
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2025年11月11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制定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案
2025年5月8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共有在用电梯94台,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无法提供演练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2025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且无法提供演练记录。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6月9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叉车案
2026年4月30日,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1台新能源轮式叉车和1台托盘堆垛车存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经定期检验合格、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案件线索移送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办。
经查,当事人2025年2月在山东某二手市场上购买旧叉车2台,随机投入使用,至2026年4月28日因搅拌机发生机械伤人事故,企业停产,叉车停用。叉车购买至停用期间存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合格、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三项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2025年11月11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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