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秦桂香;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住所:*********。
案由:2019年5月23日,我局在通知企业年报时发现,位于************的芙莱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秦桂香以个人名义于2019年4月15日与华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门前墙体上打有“芙莱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字样的招牌,以“芙莱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经执法人员查取当事人的航空订票记录台账、航空运输电子行程单、航空订票手机聊天记录信息,确认5月份给客户代订过2次机票,票价合计1460元,共收取服务费4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构成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图片,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3:当事人秦桂香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和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4:当事人出具的收取服务费40元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证据5:当事人提供航空订票记录台账、航空运输电子行程单、航空订票手机聊天记录信息;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
2019年11月4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新市监告字[2019]第18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已构成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第五十四条、裁量标准:(二)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关于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9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邮政储蓄银行中心支行,账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