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局领导及分工情况等。
(二)政策。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工作动态。主要包括:本机关及基层单位工作动态。
(四)财政预决算。
(五)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六)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scjg.xinxiang.gov.cn/single/32)上查阅《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3-5061901
传真电话:0373-5061901
通讯地址:新乡市科隆大道436号
邮政编码:453000
电子邮箱:xx5061967@163.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政府部门网站。本机关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站公开形式,网址:http://scjg.xinxiang.gov.cn/
2.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新闻媒体发布登载有关公告通告。
3.政务新媒体。“新乡市场监管”微信订阅号。
4.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新乡市科隆大道436号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现有的信息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373-5061901
传真电话:0373-5061901
通讯地址:新乡市科隆大道436号
邮政编码:453000
电子邮箱:xx5061967@163.com (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1.网上提交。本机关政府部门网站“依申请公开”提交入口,网址:http://scjg.xinxiang.gov.cn/single/32。
2.邮政寄送。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信封正面须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收件人: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新乡市科隆大道436号
邮编:453000
3.传真提交。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注明传真总页数,传真号码:0373—5061967。
4.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信访、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