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06 16:34:42 浏览次数:9049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9期)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辉县市金港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鲫鱼”,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辉县市金港商贸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等文书,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调查,2019年08月09日,辉县市金港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该批次“鲫鱼”共购进12.9斤,销售12.9斤,销售价格7.8元/斤,销售金额共83元。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辉县市金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辉县市金港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辉)市监食罚﹝2019﹞1-152号。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