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06 16:38:56 浏览次数:9139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9期)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锐茗草莓味白兰地鸡尾酒(配制酒)(生产日期:2019-01-21)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锐茗草莓味白兰地鸡尾酒(配制酒)”,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等文书,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复检,但异议不认可,该公司放弃复检。

    经调查,2019年01月21日,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锐茗草莓味白兰地鸡尾酒(配制酒)”共100箱,销售100箱,销售价格28.8元/箱,销售金额共2880元。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640元;2.罚款6000元。罚没合计:146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卫市监食药罚字【2019】113号。

    二、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锐茗橙味伏特加鸡尾酒(配制酒)(生产日期:2019-01-21)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锐茗橙味伏特加鸡尾酒(配制酒)”,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等文书,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复检,但异议不认可,该公司放弃复检。

    经调查,2019年01月21日,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锐茗橙味伏特加鸡尾酒(配制酒)”共100箱,销售100箱,销售价格28.8元/箱,销售金额共2880元。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640元;2.罚款6000元。罚没合计:146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卫市监食药罚字【2019】113号。

     三、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锐茗紫葡萄味白兰地鸡尾酒(配制酒)(生产日期:2019-01-21)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锐茗紫葡萄味白兰地鸡尾酒(配制酒)”,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等文书,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复检,但异议不认可,该公司放弃复检。

    经调查,2019年01月21日,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锐茗紫葡萄味白兰地鸡尾酒(配制酒)”共100箱,销售100箱,销售价格28.8元/箱,销售金额共2880元。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640元;2.罚款6000元。罚没合计:146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卫市监食药罚字【2019】113号。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