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新市监工商告字〔2019〕1 号
河南天瑞隆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等77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我局通过挂号邮寄送达方式向河南天瑞隆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等77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邮寄核查函,被邮局“原址查无此人”退回,后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企业实地核查,当事人河南天瑞隆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等77户企业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没有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5月我局调查人员两次到新乡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取证,地税局征收管理科出具了77户企业未登记或非正常的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郭长征 联系电话:3041194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16日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