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昊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0年2月17日对你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罚字[2019]32号),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55000元。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邮政储蓄银行中心支行缴纳罚款,账号:10020975535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