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6日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和省高院部署要求,对发生在新乡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进行管辖调整,指定由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原来由新乡中院推送给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调整为卫滨区人民法院进行推送。
5月9日下午,市中院、卫滨区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等单位,在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就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如何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了商讨。
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与卫滨区人民法院相距仅300米,为两单位之间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交流与合作方面提供了便利条件。
(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