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落实优惠政策价格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0-05-20 17:53:56 浏览次数:5630

各电力、供水、燃气经营单位、转供电主体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格〔2020〕98号)精神,现就我市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提出以下提醒告诫:

一、认真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价格政策。电力企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对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切实落实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按照电力用户申请变压器暂停、减容实际天数及有关要求,免收基本电费。转供电主体要按照转供电量同步将电网降低的用电费用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变相提高电价。

二、认真落实降低企业用水成本价格政策。自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我市市区新乡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工商业供水价格由3.75元/立方米下调至3.63元/立方米,新乡市金盛水务有限公司工商业供水价格由3.45元/立方米下调至3.33元/立方米。以上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按有关规定征收。

三、认真落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价格政策。燃气企业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提前执行淡季气价,要根据测算降价金额,传导给下游用户,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不得截留。转售主体以及以燃气为主要生产资料的经营者要同步将降价金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严禁借机提高燃气价格。

四、依法查处不执行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电、水、气价格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疫情防控期间价格政策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各电、水、气经营单位及转供电主体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用,畅通企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受理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公开曝光违法典型案例。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