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昊煜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3月4日对你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市监催告字[2021]0304号),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罚字[2019]32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罚款人民币55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55000元。(以上两项罚款到新乡市邮政储蓄银行中心支行缴纳,账号:100209755350010001)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市监催告字[2021]0304号),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市监催告字[2021]0304号)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市监催告字[2021]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