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凡2020年12月31日前在新乡市局及各县(市、区)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依法报送并公示2020年度报告。
2020年度年报仅剩不到两个月时间,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弄虚作假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将给自身信用、正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请尚未报送并公示2020年度年报信息的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切实履行法定义务,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及时如实公示2020年度年报信息。
特此公告!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