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编委《关于赋予县(市)域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新编〔2021〕51号)、市委编办《关于做好高新区、经开区赋权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原由市级市场监管局承担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等12项审批权限赋予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原由市级市场监管局承担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等11项审批权限赋予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经开区分局承担;将原由市级市场监管局承担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辖等14项审批权限赋予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详见附件)
上述权限之前已在各县(市、区)审批的,保持不变;2022年1月1日前已受理的仍按原渠道办理。
特此公告。
附: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部分审批权限及事项目录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