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报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03-03 15:05:27 浏览次数:65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新乡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报送2021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截止时间

    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24时。

    三、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报送年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积累信用状况的过程,望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