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9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01 09:26:12 浏览次数:12335

    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个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这三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市场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进一步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现“利剑高悬”,促使市场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对提升市场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高质量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形成具有梯次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和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闭环,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解决了传统监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并对传统监管起到补充促进作用。三是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机制,推动解决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有利于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个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严格设定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领域及范围。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重点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行业,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监管领域,严格限定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通过依法依规设列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领域和情形、明确列入标准、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进一步健全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二是调整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缩短为3年,并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规定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公示。同时,顺应企业呼声,建立提前停止公示制度,规定信息公示救济路径。

三是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信用修复遵循“谁列入、谁处罚、谁修复”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针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守信承诺并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当事人,依据规定的程序、条件实施信用修复。同时,坚持分级分类施策,综合考量违法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设置与违法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时限、条件等,确保过罚相当。

 

与修订之前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如何进行过渡衔接?

一是做好新旧《办法》衔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9月1日实施。实施前发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适用修改前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若《办法》规定不列入的,应适用《办法》。2021年9月1日前发生且持续到实施后的违法行为,适用《办法》的规定。

因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的,继续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因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的,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是集中对存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分类修复。因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公示期届满三年后自动移出。当事人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可即时申请提前移出。因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款第二至十项、第二款规定列入,列入期限届满三年的,自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停止公示。不满三年的,当事人可依据《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三是积极做好《办法》实施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修复工作。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同时符合: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三个条件的,可以依照《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做好三个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这三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对推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将发挥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让社会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了解和掌握有关新规定、新精神,在做好对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途径做好全面宣传,广而告之。

二是加快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操作办法。尤其要做好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时现行法规与新修订规章的衔接,确保平稳过渡。细化信用修复的具体流程,让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能够迅速便捷地得到修复,重塑信用。

三是升级改造业务系统。按照数据标准和规范,开发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信用修复管理模块,为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来源:河南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