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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维权办事实 公正调解化纠纷

    3月9日,延津县市场监管局接一企业投诉,称延津县辖区内某餐饮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提供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餐饮店调查落实。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该餐饮店门面招牌及店内宣传页均印有企业注册商标。餐饮店负责人称,店面是从别人手里转让过来的,前任经营者与投诉企业签订有加盟协议,且协议未超期,因疫情期间未缴纳管理费与总公司产生纠纷。

经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3月15日,县市场监管局向餐饮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使用投诉企业注册商标文字、图案等标志进行经营活动。3月23日,餐饮店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拆除相关商标标志,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将库存售罄。

                                    (延津县市场监管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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