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07 15:26:02 浏览次数:13851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加快建设质量强市,推动新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新乡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了《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设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日本于1951年设立“戴明奖”,美国于1987年设立“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欧洲于1992年设立“欧洲质量奖”,中国质量奖2012年经中央批准设立,河南省组织开展了7河南省质量奖评选。《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09年发布实施,目前已开展了8届评选表彰工作,全市共有41家单位获得市长质量奖殊荣,对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机构改革后,原《管理办法》确定的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名称、职责已发生变化,部分条款与当前质量发展形势和实际情况不符合,影响和制约了评审工作的开展,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2021年10月,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通过梳理分析存在问题,归纳总结前8评选情况,借鉴国家、河南以及其他地市经验做法,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继征求了28个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采纳了部分意见建议,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形成《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稿)》上报市政府。

202239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修订内容

 原《管理办法》6章36条,本次修订后为8章3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整体框架、内容更加明晰完备。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奖励及经费、监督管理等章节进行了修订完善使整体框架更加明晰、有序、完备。

(二)明确了评审活动遵循及程序。明确质量奖评选活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社会监督、政府决策的程序”。

(三)修改评选活动周期。采纳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将评选周期2年修改为“适时组织开展评选活动”,修改后评选活动可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灵活组织开展。

(四)调整了评委会委员组成。明确“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代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委员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

(五)细化完善了申报条件。明确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符合的6种条件,以及不得申报的7中情形,使申报单位(组织)更加清晰和直观的了解申报条件。

(六)调整了评审程序。进一步明确评审工作启动、资格审查、现场评审、审议决定、公示表彰等程序,取消“获得市长质量奖单位,其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否则该奖项空缺”和“组织评委会成员对获奖推荐单位逐一进行现场核查”以及“工业企业应取得质量诚信A等以上等级认定,公开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相关内容,减少了评审环节,使得评审程序更加合理、科学、快捷。

(七)强化了监督管理。明确“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由评审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已授予的证书、奖杯、奖金并予以公告,6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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