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动自行车、电池生产企业及经销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的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现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电池生产及经销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提出如下政策告知: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禁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销售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产品;严禁销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充电器、电池、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三、严禁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销售经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改装行为: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3、加装储物箱、车棚、前挡风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部件。
四、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它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五、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提醒消费者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并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依规落实产品召回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经营单位要按照本《政策告知书》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希望各单位和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1.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附件2.涉电动自行车产品部分法律法规及标准摘录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1.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直接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
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currentPosition=),选择“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块进行查询核对。
附件2.涉电动自行车产品部分法律法规及标准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摘录:
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 25 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 kg;
e)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 48 V;
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 400 W。
4.2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
4.3电动自行车除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外,其整车及部件(如:蓄电池、车载充电器等)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