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起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受委托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菅,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执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查处大案要案,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规范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全市反垄断相关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上级机关做好反垄断相关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拟订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受理。负责全市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拟订全市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市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配合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参与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全市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全市检验检测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和保护运用。拟订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交易运营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促进全市非公经济发展,指导、协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