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期),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PJ21410000443038147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延津县城关西街文化路生活市场原子江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10.8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检出值为1.41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延津县城关西街文化路生活市场原子江购进该批次韭菜10公斤,货值金额70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延津县城关西街文化路生活市场原子江销售农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购物广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0元(柒拾元);3、罚款人民币10430元(壹万零肆佰叁拾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市监处罚字﹝2022﹞71号。
二、抽样编号为PJ21410000443038238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延津县爱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1.87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延津县爱家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不合格韭菜共购进12公斤,金额共计67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无产品召回。
延津县爱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9.6元(伍拾玖元陆角);3.罚款50940.40(伍万零玖佰肆拾元肆角)。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市监罚字﹝2022﹞74号。
特此通告。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