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1年度未年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决定的公告
经查,新乡市金江物资有限公司等116户企业(名单附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将新乡市金江物资有限公司等116户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门户网站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附件:2021年度未年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