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疫情对我市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我局决定针对市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市本级登记的未主动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即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主动改正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可免于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