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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召开《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宣贯会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延津县县市场监管局召开全县《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宣贯会议。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瑞山,县局党组成员、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主任王兴宏,县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李风民,全县7家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总监及县局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刘瑞山指出,《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规章,也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各企业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执行。 

会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人向企业宣贯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作人员向企业发放《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组织与会企业现场签订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承诺书”。

县局党组成员王兴宏对全县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当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形势。部分企业诚信意识缺失,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等现象仍然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企业要认清当前安全形势,切实履行好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是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广大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以质取胜”和“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依法生产,诚信经营,确保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三是强化监管服务,切实为企业服好务、把好关。县市场监管局将深入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坚持服务和监管同步推进,切实提高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下一步的工作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压实压紧生产销售者“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人员的属地监管责任,按照《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逐一督导,确保全县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延津县市场监管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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