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2期),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2410000440333439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县朗公庙镇笑天精选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禹州市紫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焖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285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36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新乡县朗公庙镇笑天精选百货超市购进该批次焖子10袋,共计3.5公斤,货值38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新乡县朗公庙镇笑天精选百货超市销售不合格焖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市监罚字﹝2023﹞23号。
二、抽样编号为GC22410000443037324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万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襄阳市香甜甜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二阳飘襄手工锅巴,大肠菌群检出值为60CFU/g、20CFU/g、210CFU/g、65CFU/g、<1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CFU/g。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新乡市万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二阳飘襄手工锅巴60袋,共计24公斤,货值594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无产品召回。
新乡市万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二阳飘襄手工锅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4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市监罚字﹝2023﹞22号。
特此通告。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