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新乡睿思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66户企业(名单附后)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将新乡睿思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66户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门户网站公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