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全市市场主体2023年度年报公示工作于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主体范围
凡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在新乡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均须按时报送2023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网址:https://ha.gsxt.gov.cn/)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要对年报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报送年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积累信用状况的过程,望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