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高某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减震器案
二、处罚决定书编号:
长市监处罚[2023]17-04号
三、当事人:
高某,男,汉族,河南省长垣市人
四、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4日,长垣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依法到长垣市魏庄办事处南地一车间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高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一汽东机工减振器有限公司生产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份购买了带有“一汽东机工减振器有限公司”厂名的包装箱200个,而后生产标识为“一汽东机工减振器有限公司”减振器共计22箱,并以1752元/箱价格销售了2箱,收取现金共计3504元,其余20箱未销售出。
2023年4月4日,经一汽东机工减振器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减振器非其生产,产品标识上的商标与一汽东机工减振器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书图形一致,当事人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共计38644元。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减振器20箱(8支/箱);
2、罚款1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