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并予以公告。现对附件中到期未延续的企业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名单(新市监械经注﹝2024﹞第004号)
2024年3月26日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名单(新市监械经注﹝2024﹞第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