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新乡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群众关切和社会焦点,紧盯重点商品、领域和行业,持续开展“铁拳”行动,成功查办多起具有警示意义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警示教育广大商户,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现对查处的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新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乡市牧野区某商行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咖啡案
新乡市牧野区某商行经营者张某在其“拼多多”店铺中,与朋友杨某合作销售非法添加有西地那非的咖啡。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西地那非及那非类衍生物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4年1月,新乡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此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医用防护口罩案
河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医用防护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裁量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河南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自行监测委托合同。在受托进行环境检测的过程中,河南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新乡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尚未开工生产的情况下,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3月,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案例四: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获嘉县某电动车配件门市部涉嫌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认证案
获嘉县某电动车配件门市部销售自行加装机动车儿童座椅的电动车和自行改装电池组盒的电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3月5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召回所售车辆,并给予罚款18800元、没收违法所得494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封丘县某餐饮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封丘县某餐饮店在店庆活动时,向顾客赠送了自制优惠卡,卡上印有“使用须知七条”及“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此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关于禁止经营者在格式条款、通知等中单方面保留解释权的有关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3月,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新乡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新乡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新乡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指控在其网络平台店铺上发布了违规的膏药广告,广告内容包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改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2024年3月,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9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封丘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封丘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沙嗲香菇丝(调味面制品)在抽检中发现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FWS0001S-2019《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该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与第(十三)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2024年1月,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64元,并给予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辉县市某建材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辉县市某建材部销售的板材,未经授权使用了山东某木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2024年2月,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板材33张(2.44x1.22米/张),并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平原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卫生院违反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价格案
某卫生院在销售维生素C注射液和诺氟沙星胶囊两种药品时,价格高于进货价,未执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政策。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关于新乡市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2024年2月,平原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402.6元、罚款5402.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延津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延津县某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0#)经抽检不合格,硫含量、闪点(闭口)等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VIB)国家标准要求。延津县某加油站向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2024年1月2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99.01元、罚款15600.99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稽查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