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方案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回访,走访行政处罚当事人,征询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是被回访人。
第三条 案件回访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7日内完成。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回访;回访率要达到百分之百。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无需进行回访:
(一)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二)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信访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
(三)已经适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
(四)其他不宜进行回访的案件。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一般采取现场检查、上门走访、当面约谈、信函回访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现场回访由办案机构指定执法人员作为回访人员(回访人员应不少于两人)进行。
第九条 案件回访应当向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如实填写《行政执法回访记录表》并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条 案件回访人员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向被回访人征询具体意见:
(一)案件是否真实;
(二)是否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
(三)执法人员是否出示执法证件;
(四)是否存在粗暴执法、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
(五)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告知送达等是否依法进行;
(六)认为应当征询的其他意见。
第十一条 在回访过程中,案件回访人员应向被回访人宣传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对被回访人反映的办案机构及其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案件回访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按规定程序汇报。
第十三条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实行,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