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包含其下属及指定的安装维修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我市发展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按照2024年国家、省、市价格监督检查守护行动工作部署,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各相关收费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包含其下属及指定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合同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包含其下属及指定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严格按照要求取消各环节不合理收费,严禁违法强制收取任何代收费用,严禁变相收取已经明令禁止收取的任何费用。
三、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包含其下属及指定的安装维修单位)严禁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不按承诺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严禁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有关费用。
四、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包含其下属及指定的安装维修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五、重点查处国办函〔2020〕129号和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文件中已明确自2021年3月1日起取消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合理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仍向用户单独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接入费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的;2021年3月1日以后,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但仍向用户收取的;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未按规定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仍向用户单独收取的。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严格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实质性服务,严禁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不合理收费行为。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费用,不得在水电气热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水电气热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对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落实收费主体责任,立即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主动规范及整改、及时清退不合理收费;市场监管局将按照《2024年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方案》等通知方案要求,对涉企收费领域开展重点抽查检查,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