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乡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依法规范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18 18:01:33 浏览次数:2950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经营单位及消费者:

近期全国各地因停放、充电不规范,非法改装等原因,造成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多发,给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消除消防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安全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或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二、禁止销售加装了座位、车篷、遮阳伞、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擅自调换生产企业配备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或为电动自行车篡改、改装提供服务。

三、销售者要建立完善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100%索取留存进货票据,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CCC认证标识,查验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CCC认证证书与车辆铭牌信息的一致性。查验进货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和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

四、不得销售未获得CCC认证,或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CCC认证证书与车辆铭牌信息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伪造或者冒用CCC认证标志。

五、销售者不得夸大电池续航里程,不得模糊混淆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概念,或应消费者要求随意改拼装电动自行车。

六、销售者在销售车辆时,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本门店不销售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对任何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加装,车主购车后不能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

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要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76号要求,严格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任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度,制定生产、销售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运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按要求录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

八、严禁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九、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严禁在未落实防水分隔、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实行车辆分组停放等的建筑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一、鼓励管理单位在设有电梯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安装电动自行车入电梯智能阻止系统。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者要积极完善相关资料,落实具体要求。对拒不执行《通告》,存在销售质量不合格、未经CCC认证、无CCC认证标志、伪造或者冒用CCC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或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查处;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消防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单位和个人相应的处罚,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阻碍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消防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