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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秋、国庆期间广告宣传合规提示公告

中秋、国庆假期将至,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就中秋、国庆期间广告宣传活动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领导人讲话、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等进行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广告中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等内容,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歧视内容。

二、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庆庆祝活动标识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版图不完整的“问题地图”发布广告。

三、月饼、茶叶等食品广告中严禁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有诱导过度消费的内容。

四、酒类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不得使用、宣称“专供”“特供”以及“内部特供”等词语进行商业广告营销。

五、不得发布未经审查或与审查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六、旅游广告中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严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七、严禁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包含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包含电子烟)。

八、不得违规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少先队标志、教材、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广告不得宣传“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

九、促销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得利用节日促销发布虚假的打折降价等促销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十、企业发布的公益广告,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二维码等其他与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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