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4-09-27 08:45:26 浏览次数:1496

案例一: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封丘县某餐饮店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7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封丘县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店内醒目位置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5月份开始营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不够了解,不知道需要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语,经执法人员宣导,当事人已明白错误。

当事人在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9月12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

 

案例二: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某调味品有限公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陈醋 酿造食醋”产品经检验,其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红烧王 液体复合调味料(非即食型)”产品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Q/XJT0001S-2020《复合调味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本案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

当事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4年5月6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罚款50100元。

 

案例三: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获嘉县徐营镇某百货用品店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儿童用品未经认证案 

获嘉县徐营镇某百货用品店在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购进“蛋卷女孩火漆套装大礼盒”25盒,“向日葵”25个,“打地鼠卡通表”35个进行销售。以上产品均未标注CCC认证标志,且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本案货值金额2475元,违法所得合计273元。

当事人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儿童用品未经认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2024年7月19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罚款1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73元。

 

案例四: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延津县某家具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健康矫姿椅案

当事人生产的儿童健康矫姿椅经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其结构安全(孔及间隙)项目不符合 GB 28007-2011 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儿童健康矫姿椅共10把,截止查处时,已通过淘宝平台销售6把,售价295元/把,剩余的4把赠予他人。货值金额共计2950元,违法所得15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健康矫姿椅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5月27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4850元。

 

案例五: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垣市某水产品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垣市某水产品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执法人员当场使用标准砝码进行称重,发现在不同的单价模式下电子计价秤显示的重量不同。2024年6月17日,涉案电子计价秤经长垣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之规定。2024年7月17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30000元。

 

案例六: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毛某某无证无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

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部分检验项目不符合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要求,且测出二甲醚。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液化石油气销售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8月购进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在家中自行将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倒装到12公斤钢瓶中销售,且提供不出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无供货商相关材料,未建立销售台账,货值金额11200元,违法所得10800元。

当事人无证无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8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液化石油气48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0元;3.罚款人民币19040元

 

案例七: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当事人高某在未索要经营资质和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在姚某处购进5包“美姬亚”减肥食品,并以260元/包的价格销售给申某3包,货值金额780元,违法所得780元。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美姬亚”减肥食品中添加有“西布曲明”成分。

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4月16日,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80元; 2、罚款7720元。

 

案例八: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原阳县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原阳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阳县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原阳红(原阳大米)”,其包装袋标注有原阳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但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许可。经查,当事人使用标注有原阳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包装袋生产了150袋大米,已售出147 袋,销售总金额15435元,违法经营额15750元。

当事人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原阳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7月16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侵权原阳大米及包装袋;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九: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卫滨区某饭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5月23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到新乡市卫滨区某饭馆进行检查,发现,且经营场所内有20瓶“西凤酒”白酒。后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白酒进行鉴定,认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该批涉案白酒未销售,货值金额11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销售侵犯“西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8月1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权白酒;3.罚款1100元。

 

案例十: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卫辉市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5月15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卫辉市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充装的5个50Kg气瓶提供不出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经查,当事人充装的5个50Kg气瓶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8月28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