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新市监罚告〔2024〕340 号

发布时间:2024-11-21 17:28:32 浏览次数:1739

张吉驰: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 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  2 月以来,张吉弛明知郭文胜、邢殿峰在 河南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东张门村 795 号从事假冒南孚电池 生产,受郭文杰雇佣在互联网上通过 1688 平台店铺销售侵权电池并打包、寄递。期间罗湖区倍相贸易商行( 1688 会员账号:倍相贸易商行)共计销售侵权电池的实际金额为人民 4716 元。2023 3  31  日,民警在耿黄镇东张门村 795  号内查获压卡机三台,电池成品、半成品、商标纸、包装物、原材料配件一批。查获假冒南孚电池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3258.75 元。2023  12  18  日,张吉弛退缴违法 所得 1200 元。因张吉弛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大英县检察院决定对张吉弛不起 诉。当事人参与生产假冒南孚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3、通话记录,证明我局多次联系当事人未果;

4、邮递回执,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5、2024  10  16 日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提交了虚 假的依据地址。

案件性质:

我局自立案起,多次联系当事人配合调查未果,2024     10  12 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但当 事人未按规定时间接受询问。2024  10  16  日,我局找到 当事人在公安讯问材料中提供的住所地址,经了解该地址非当事人住所,当事人所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实。当事人在互联网上通过 1688 平台店铺销售侵权电池并多次打包、寄递假冒南孚电池,参与运送包装材料,为他生产假冒南孚电池提供了便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参与生产假冒南孚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200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 此权利。

 

 

 

 

联系人:邱卫庭、王万钟   联系电话: 0373-3033308

联系地址: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07 


附件:张吉驰《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4〕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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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  10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