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0月10日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合规工作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风险,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参照《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公司管理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推动企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对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因知识产权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涉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利权法律风险:1.假冒专利的风险;2.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风险;3.滥用专利权的风险;4.未能有效开发和实施专利、管理不善导致专利失效的风险等。
(二)商标权法律风险:1.恶意注册商标的风险;2。商标未注册或被他人抢先注册、重点类别保护力度不够、申请的标识不全面等商标申请的风险;3.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4.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商标使用的风险等。
(三)著作权法律风险:1.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2.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风险;2.作品素材侵权风险;3.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4.许可使用和转让中的法律风险等。
(四)商业秘密风险:1.被他人盗窃、以间谍或黑客手段窃取等方式泄密;2.对外宣传、合作过程中泄露商业密码;3.员工离职泄密等。
第四条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应当涵盖建立管理组织体系、制定管理制度体系、防控合规风险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体系,负责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履行知识产权合规义务、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维护利益和保障发展等内容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其知识产权合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和年度知识产权合规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
(二)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等规则变化,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与预警;
(三)审查评价企业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知识产权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监督各业务部门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修订;
(四)组织或者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培训,并向员工提供知识产权合规咨询;
(五)积极主动识别和评估与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监管与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咨询顾问和承包商等第三方相关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
(六)针对知识产权合规举报信息制定调查方案并开展调查;
(七)推动将知识产权合规责任纳入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管理流程;
(八)其他适合由合规职能部门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 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对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给予支持,确保合规部门(人员)行使职权的独立,保障资源充足。
第七条 企业应制定员工手册,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与义务:
(一)企业及员工有权保护本企业专利不受侵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企业及员工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谨防侵犯他人专利权。
(二)企业及员工不得冒充和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同时,应注意保护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发现冒充和假冒等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将相关资料留存入档,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绩效考核制度,设立科学的知识产权合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把知识产权合规绩效考核评价作为部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员工的合规履职情况作为员工考核、提拔、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企业应采取措施征集不合规线索,为相关人员设立举报投诉机制,重点搜集企业不合规情况或潜在风险;及时、彻底地调查不合规线索,查明不合规行为的根源、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的漏洞和责任缺失的原因等,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保障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专项资金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维护、检索、分析、评估、诉讼和培训等费用;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建立、运行的费用等。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设定保密登记和接触权限,对容易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秘密流失的设备,规范其使用人员、目的、方式和流通;明确涉密信息范围,规定保密等级、期限和传递、保存及销毁的要求;明确涉密区域,规定客户及参访人员活动范围等。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培训制度,从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价值观、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重视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合规风险识别机制,全面系统梳理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建立合规风险台账,对风险源、风险类别、风险形成因素、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发生的概率等展开系统分析,对有典型意义、普遍存在的以及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风险应及时发布预警。
第十四条 企业在制造、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商标标识时,应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一)商标许可风险,在自行制造、接受委托制造过程中,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须确认是否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时,应严格避免授权超期、超范围使用,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二)销售注册商标商品风险,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前,须确认拟销售商品为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结合销售方销售资质、进货价格、交易方式、商品质量等方式综合判断。
(三)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风险,在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前,须确认拟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已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
第十五条 企业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前,须确认拟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已取得权利人许可,应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三)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第十六条 企业复制发行、传播、销售他人著作权作品前,须确认拟复制发行、传播著作权作品已取得许可,应注意防范如下风险:
(一)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复制发行录有他人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十七条 企业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前,应排除以下情况: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合规风险类型制定和选择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方案,应对方案应包括总体方案和专项方案。对重大风险事项,企业合规管理部门和各部门应共同研究出台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主体、具体责任人、整改时间节点等具体要求,合规管理部门以月为时间节点统计整改完成情况,并及时向企业决策层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问责与惩戒制度,明确相关措施,并对企业的制度漏洞和管理缺陷采取必要的修复措施,以改进和完善原有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本指引不属于强制性管理要求,为鼓励性、指引性文件,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