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农商贸有限公司 :
本局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 市监 处罚 〔 2024〕 293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 没收违法所得279.93元 ;
2. 罚款2000元 ;
3. 加处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军、张文靓 联系电话: 0373-3022501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新市监罚催〔2025〕3号)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 4 月 9 日
本文书一式 2 份, 1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