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7-02 17:52:05 浏览次数:291

案例一: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封丘县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5年4月14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封丘县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餐饮店内有“兴盛德”花生1瓶,标注生产日期:2023/9/19,保质期150天。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份从流动摊贩处购买了5瓶已经过期的“兴盛德”花生,并使用已过期的“兴盛德”花生作为食品原料制作凉拌蔬菜。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4月25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垣县某豆腐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2月27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垣县某豆腐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宇康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消泡剂)”进行生产,该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截至查处时已过期。经查,当事人取得有《营业执照》,主要从事豆制品加工销售,当事人从长垣市某化工门市部共购进涉案食品添加剂20瓶,已使用10瓶,购进时未留存相关票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3月26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某经营含有西布曲明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6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对当事人周某销售“蜜桃闪闪”减肥奶昔含有药物西布曲明一案开展调查。根据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当事人销售的“蜜桃闪闪”减肥奶昔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测结论无异议。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4月份至2023年6月份期间,在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含有西布曲明的“蜜桃闪闪”减肥奶昔,共计销售44盒,货值金额52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3月10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爆辣爽弹火鸡面”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监督抽检中,因菌落总数不符合GB 17400-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异议不认可的通知。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共计1200袋,货值金额139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5月14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垣市某调味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柿子醋案

长垣市某调味品厂生产柿子醋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抽查中,其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交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柿子醋(业态发酵)共109箱(每箱6瓶),截至查处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74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2025年4月30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